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和《灭火器维修》(GA95-2015)相关规定,为规范校内灭火器的使用管理及维护,确保完好有效,特制订本规定。
一、灭火器的购置和维修保养由学校采取比选或统一招标等方式进行。
二、保卫处负责灭火器的购置、配备、维修、更换以及监督管理,并建立灭火器配置和管理台账。
三、保卫处负责公共区域内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其他灭火器的日常管理由所在院系、实验实训室负责。日常管理主要包括落实具体责任人、定期巡查检查等工作。
四、灭火器原则上放置在楼道等公共区域,位置固定、标识明显、存取方便,禁止随意更换位置或挪作它用。
五、有特殊需要的实验室、实训室、配电室等重点区域,经使用单位申请、保卫处审批备案后,方可放置在室内。
六、灭火器材的配置
(一)可按需要配备5公斤ABC 干粉灭火器、3 公斤的二氧化碳灭火器、35 公斤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特殊情况可遵照保卫处建议。
(二)无墙式消防箱的可按每 2 具或 4 具灭火器配一个灭火器箱。
七、灭火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报废:
(一)国家规定不适用或不安全的;
(二)未经国家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
(三)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四)达到法定年限的:水基型灭火器6 年,干粉灭火器10 年,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 年。
(五)经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
2.气瓶(筒体)被火烧过。
3.气瓶(筒体)有严重变形。
4.气瓶(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气瓶(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5.气瓶(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6.气瓶(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7.气瓶(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8.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
9.气瓶(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10.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11.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
12.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
(六)其他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当报废的。
八、灭火器每个月进行定期例行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修保养,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存在问题的灭火器,要及时报保卫处。
九、本规定自2021 年4 月1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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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