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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北科院院〔2023〕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交通、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太阳成集团tyc122cc游戏校内行驶、停放和充电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保卫处统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
第四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本单位人员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二)加强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
其他有关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行驶管理
第五条 出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须遵守交通法规,服从门卫、保安人员的管理、疏导。未取得北京市非机动车行驶证及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超标或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校园,也不得在校园停放。外卖、快递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校园。
第六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须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骑行。
(一)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应佩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等护具。
(二)校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5km/h。
(三)校内行驶严禁载人。
(四)须沿路靠右行驶,不得逆向行驶,谨慎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五)转弯时要提前减速,观察周边情况安全通过。
(六)骑行时不得有使用手机、横穿猛拐、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及其他危险行为。
(七)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第四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须有序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依次有序停放整齐,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室内、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车辆。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统一在学校设置的充电桩充电;禁止在各类建筑物内(包括地下空间和楼顶空间)充电;禁止私拉电线、插线板充电;禁止拆卸电池进入室内充电。
第九条 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停放车辆时请勿开启报警器,避免噪音干扰正常教学、办公秩序等。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条 各单位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履行单位直接管理责任,并协同保卫处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超速骑行、电动自行车载人等违规行为,保卫处将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禁止该车辆驶入校园:
(一)导致交通事故的。
(二)在校内违规充电的。
(三)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四)违章行为达3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停放、充电等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共同监管,对电动自行车的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均可制止,不听劝阻的可直接向保卫处进行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内发送:校领导,各职能处室、教学单位、教辅单位。 |
太阳成集团tyc122cc游戏党政办公室 2023年8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