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现制定北京市201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如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目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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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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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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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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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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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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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野汽车(吉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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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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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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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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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皮卡、箱式货车、救护车、清障车、囚车、采血车、工程抢险车、防暴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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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通用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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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或批量小于100万元为协议供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为项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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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摄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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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含镜头)及零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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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调节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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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分体壁挂式、分体柜式、单元式(含机房用机)、多联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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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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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及零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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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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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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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喷墨、激光、针式、多功能一体机、用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条码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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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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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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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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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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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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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速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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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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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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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白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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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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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高速文档扫描仪、平板扫描仪、便携式扫描仪、专用扫描仪、用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数据采集扫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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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S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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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后备式、在线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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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存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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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移动硬盘、数码存储卡、便携存储设备、录音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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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盘保护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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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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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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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零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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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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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网络交换机、路由器、网络存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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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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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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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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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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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和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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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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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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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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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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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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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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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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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接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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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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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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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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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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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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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项或批量在2万元以上的本单位文印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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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或批量小于100万元为定点服务,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为项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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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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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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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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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救灾物资、病虫害防治物资和设备、农用机械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教材和专用教学设备、文艺设备和文化活动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体项目由主管部门确定。
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自行组织招标的部门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三、分散采购及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四、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一)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工程类: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