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会议的执行及会议费结算
(一)各单位到定点会议场所开会,可根据北京市财政局提供的查询方式(具体通知另行发布),了解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名称、采购价格等明细信息,自行确定会议场所开会。
(二)会议结束后,会议定点场所根据会议召开的情况,在“北京市财政局会议费管理系统”中填报会议明细服务信息,并通过该系统打印“会议费结算明细单”。“会议费结算明细单”须由定点会议场所盖章和会议主办人签字确认。
(三)会议费的结算方式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报销会议费时应取得定点会议场所和会议主办人签字确认后的“会议费结算明细单”,并与正式发票一起作为会议费报销的依据,无“会议费结算明细单”视同未在会议定点场所开会,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