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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单身宿舍管理规定

2010-02-26

为了加强对教职工单身宿舍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住宿者要爱护室内设施和用具,不得私自改动和拆毁,丢失损坏公物者应折价赔偿。
    2.室内设施不得随便移出室外,不得转借他人。
    3.禁止在室内墙壁上私自钉钉子、拉绳、拉电线、装灯,禁止在宿舍内用电炉、油炉等电器、燃气设备。
    4.服从总务处的调配安排,未经允许不准私自换房。
    5.未经保卫处和总务处的批准,不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违者每次罚款50元,三次以上取消住宿资格。
    6.住宿人员要保持室内外清洁,门口不得存放垃圾杂物。
    7.东校区住集体宿舍的教工,每月每人从工资中扣25元房租、水、天然气、卫生费。(每人每月天然气限量5 m3,超限量用气,费用按实际数额均摊。)
    8.西校区住集体宿舍的教工,住宿交费标准为:阳面房间200元/月,每月房租、水、电费用,由室内人员均摊,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由总务处通知人事部门从工资中扣除。
    9.调离学校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否则每天按客房标准收取房租。
    10.住宿单身教工结婚后,应在一周内退宿,否则每天按客房标准收取房租。
    以上条款应自觉遵守,若违反规定,按学校日常考核办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