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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出国人员申报程序的通知

2015-09-10

各二级学院、直属单位、职能处室:

 

按照北京市外办、北京市教委对北京市属各院校因公出国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经学院研究,根据外事相关规定对各二级学院、直属单位、职能部门上报出国人员及程序作出规定和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 须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每年因公出访、培训计划和通知,

提出和推荐因公出国(境)人员名单,报总院外事处;

    2. 拟出国人员所属部门和单位对其上报人员、出国费用来源和金额作出说明,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

3. 外事处汇总后上报主管院长,经院领导审批后,通知各分院及相关处室;

4. 各二级学院、直属单位、职能处室接到外事处批复通知后,方可正式办理相关对外申报手续。

5. 任何项目的因公出国人员必须经本单位或部门审批后报总院外事处备案并提交相关通知、批件、邀请函等证明手续,如访问学者、双语教学、参团培训、考察、交流学习等均纳入管理范畴,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否则相关经费不能予以签字核销。

6. 各二级学院、直属单位、职能处室推荐中层以上干部(包括中层)因公出国,需报外事处,由外事处上报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组织部门审核、备案后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总院外事相关规定,按需派出、注重实效、控制规模、统筹兼顾的原则对所上报的人员进行统筹协调,对与教学工作脱节、针对性不强的人员不予推荐上报。

因学院和本部门工作需要,由国家或本单位选派、有国家或本单位承担出访费用的团组,均应纳入因公出国(境)管理范畴,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履行相关出国(境)任务申报手续。

各单位教职工有出国访问、考察、学习交流、培训、购买设备等因公事由出国(境)执行公务,必须按照规定,经因公途径,办理因公出国(境)相关手续。严禁不履行因公出访任务报批手续,持因私护照执行公务活动。同时,严禁通过因公渠道审批后,持因私护照办理签证出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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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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