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教育〔2015〕209号)
市级各教育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教育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现印发《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请各预算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2月4日
附件
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市级教育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级教育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内容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两部分。
人员经费支出为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支出。
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中适用于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其他资本性支出”中的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基本支出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第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将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部门预算,体现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资金和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定员定额管理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定额是测算、编制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定员依据招生计划和编办有关批复确定,定额依据市财政局有关定额标准和行业特点确定。
第二章 制定定额标准和编制预算方法
第一节 制定学校定额标准和编制预算方法
第六条 生均定额是指根据学校正常运转和教学、科研的需要,结合财力水平,对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规定的额度标准。生均定额包括学科综合定额、专业学位研究生定额、学生助学金定额、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定额、高校科研水平提高定额。
第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定额是指不分学科,按照统一标准核定专业学位研究生财政拨款的定额标准。
第十条 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提高、科研水平提高定额。
(一)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定额是指为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生实践创新能力而设定的财政拨款额度标准。重点用于综合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涉及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科专业结构、课程建设、实践育人和实践能力提升、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就业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文献资源等图书馆建设、突出特色重点建设。
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定额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支持范围内自主安排使用并以校内项目方式管理。该经费不得用于与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无直接关系的经费支出。
高等学校要制定人才培养质量提高经费管理办法,规范经费管理和使用,并统筹使用纳入学科定额中的公用经费以及其他人才培养项目经费。
高等学校要在年度决算报告中准确反映相关项目建设情况,作为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依据。
该定额适用于市属普通高等院校和高职院校。
(二)高等学校科研水平提高定额是指为提高高校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而设定的额度标准。重点用于提高高等学校科研能力建设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基础科研、自由探索研究、科研竞争能力、学科建设、教师和学生的科研能力培养以及综合改革等公用经费支出。
高等学校科研水平提高经费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支持范围内自主安排使用并以校内项目方式管理。该经费不得用于与科研水平提高无直接关系的经费支出。
高等学校要制定科研水平提高经费管理办法,规范经费管理和使用,并统筹使用纳入学科定额中的公用经费以及其他科研项目经费。
高等学校要在年度决算报告中准确反映相关项目建设情况,作为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依据。
该定额适用于市属普通高等院校和高职院校。
第十二条 艺术创作与实践经费定额是指为提高艺术创作水平而设定的额度标准,重点应用于支持独立设置艺术类院校及附属中学和北京服装学院艺术创作和重大活动的公用经费。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在支持范围内自主安排使用并以校内项目方式管理。该经费不得用于与艺术创作与实践无直接关系的经费支出。
各相关高等学校及附属中学要制定艺术创作与实践定额经费管理办法,规范经费管理和具体使用范围。
各相关高等学校及附属中学在年度决算报告中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反映相关项目建设情况,作为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依据。
第十四条 离休人员经费按照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的工资项目、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据实核定。
第十六条 其他定额体系将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推进,制定相关保障体系。
第二节 制定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定额标准和编制预算方法
第三节 定额标准的公布与调整
第十九条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年度预算执行中不做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政策和物价调整等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定额标准时,由市财政局统一考虑。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核定与执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基本支出执行,并依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从严控制各项开支。
第二十三条 各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完善细化单位内部基本经费预算与支出管理制度,并制定基本支出中按单位内部项目管理的各类公用经费管理办法,区分公用经费与人员经费的界限,确保基本经费预算与执行的一致性。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使用公用经费采购北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要根据市财政局、教育主管部门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制定单位内部基本支出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基本支出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各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财〔2007〕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市级引导科研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财〔2007〕10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文〔2006〕24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