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2.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二)举报人义务
1.举报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2.举报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检举、控告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注意事项
1.提倡署实名举报,署实名举报的,请详细填写联系方式。
2.反映问题,力求详尽,对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等要交代明确。
3.对反映问题不是举报受理范围的,如署实名反映,经整理后,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